舆评丨这份情况通报值得商榷
大家好,我是墩爸。
起草撰写一份已经引发负面舆论风波的情况通报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呈现的信息除了要满足客观、全面、真实等基本事实要素外,起因调查与结论认定、信息与信息之间还要有基于规则、道德等层面上的严密因果逻辑。也就是说,要作出“史某某已被调离一线辅助执法岗位并配合调查处理”这样的结论认定时,通报前半段中关于处罚理由的信息呈现,要足够充分而且必要,要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的细节推敲。
另外,还要保持对“未佩戴头盔违反规则,并且还造成了史某某手部擦伤的贺某某受到哪些处理”的信息对称,这是因为一旦这部分信息描述不全、甚至缺失,就会引发人们对通报落款部门不公正、不公平处理的一系列连锁质疑。
以上述这份通报为例,分析认为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以供圈内好友讨论。
一是缺失对违反规则骑车人的处罚信息。相比对执法辅警史某某作出调离一线、配合调查等信息,通报中并没有提及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未佩戴头盔骑车人贺某某的处罚信息,这势必会造成通报信息呈现的不对称,这是通报撰写过程中的大忌。这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规范规则的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未佩戴头盔,且还抗拒正常提醒劝导,这是整个风波产生的根本性原因,缺失这部分信息就会造成通报内容呈现的偏离观感,进而诱发一系列类似“就知道搞死自己人”“又跪了”等对峙性讨论。
二是论点论据与处理决定之间含糊不清。从通报内容中可以发现,作出“目前,史某某已被调离一线辅助执法岗位并配合调查处理”的结论认定,在舆论看来,主要是基于前面“与史某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史某某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言行”这些情况描述。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史某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的情况描述,史某某很明显是被动姿态,不是过错方;而关于“史某某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言行”的情况描述,太过宽泛,比如过激行为到底是什么,是有“肢体动作”,还仅是“语言反击”,不足以支撑调离执法岗位、配合调查等处理决定。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描述,很容易在舆论争论的作用下,引发一系列次生舆情反应。
三是最后一段描述给人以过于矮化的不良观感。事实上,落款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在起草、撰写、拟定情况通报时,既不能过于傲慢俯视、也不能一味委屈仰视,要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卑不亢中释放基于规则优先的舆论信号。在这个执法辅警并非主要过错方的大前提下,最后一段一定要加上类似“倡导骑乘电动自行车都要规范佩戴头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耐心倾听交通劝导”这些来自规则层面信号同步,而不是仅仅提及“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民辅警执法执勤行为”这些极易造成劝导辅警存在主要过错的观感印象。
基于上述判断,在上文的基础上,尝试将通稿修改如下,供参考。
本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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